劳动的商品化与劳动作为生产力:个人劳务所得与个人经营性劳务区分的政治经济学分析
在现代经济活动中,个人提供劳务取得收入的情形普遍存在,但其中一部分被归入“劳务所得”,另一部分则被视为“经营所得”。这一区分不仅涉及法律形式与税目归属,更深层地反映了两种不同的生产关系。本文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出发,以劳动的商品化与劳动作为生产力为切入点,分析个人劳务所得与个人经营性劳务的本质差异。这一分析的根据不在于外在的法律形式或税务处理,而在于劳动力是否作为商品出卖、劳动作为谁的生产力发挥作用。
王永敬
合伙人 / 执业税务师
一、理论切入:劳动的商品化与劳动作为生产力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,劳动力与劳动是两个严格区分的范畴。劳动力是人的劳动能力,是体力和智力的总和;劳动则是劳动力的使用过程,是价值的源泉。马克思明确指出,劳动本身不是商品,能够成为商品的是劳动力。“劳动力的使用,就是劳动本身。”[1] 然而,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,由于劳动者丧失了生产资料,他的劳动力被迫进入市场出售,其劳动过程也就被纳入资本增殖的轨道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劳动被商品化了:劳动能力及其使用过程都服从于商品的交换逻辑。劳动作为生产力,则强调劳动是生产使用价值和创造价值的能动要素。在任何社会中,劳动都是最基本的生产力。关键在于,这种生产力归谁支配、为谁服务。当劳动者出卖劳动力后,他的活劳动就并入资本的生产过程,成为资本的生产力,其创造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部分——剩余价值——被资本无偿占有。而当劳动者自己占有生产资料、为自己劳动时,他的劳动就直接作为自己的生产力发挥作用,其创造的全部新价值归劳动者本人所有。个人劳务所得与个人经营性劳务的区分,正是这两种状态在当代个体经济中的具体体现:在前者中,劳动被商品化,劳动者出售劳动力,其活劳动成为购买者的生产力;在后者中,劳动直接作为劳动者自己的生产力,生产商品或服务并出售,收入是劳动成果的价值实现。二、个人劳务所得:劳动的商品化与劳动力价值的实现个人劳务所得的本质,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。当一个人不占有完成劳务所必需的生产资料,只是按时间或按约定出售自己的技能时,无论是否存在正式雇佣合同,他在经济实质上就处于雇佣劳动的逻辑之中。他所获得的报酬,在理论上相当于维持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,即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力价值(v),而不是他劳动创造的全部新价值。马克思在《资本论》中分析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时指出:“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,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,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、自己人身的自由的所有者。……第二个根本条件就是:劳动力所有者没有可能出卖有自己的劳动物化在内的商品,而不得不把只存在于他的活的身体中的劳动力本身当作商品出卖。”[2] 当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,只能出卖自身劳动能力时,他的活劳动就不再直接属于自己,而是并入购买者的生产或消费过程,成为购买者支配下的生产力。如果购买其劳动力的是资本家企业,那么他劳动中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,他只得到劳动力价值;如果购买者是个人消费者,剥削关系虽不直接显现,但劳动力商品化的实质并未改变。因此,在个人劳务所得中,劳动被商品化,劳动力作为商品被出卖。这正是马克思所揭示的雇佣劳动关系的核心,不管这种关系采取了多么分散、灵活的形式。三、个人经营性劳务:劳动作为自己的生产力如果个人真正具有经营实质,那么他占有或控制完成劳务所需的生产资料,自己组织劳动过程,承担经营风险,并通过出售劳务成果(商品或服务)获取收入。此时,他的劳动力不是商品,而是他自己的生产条件,与他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。他的劳动直接作为自己的生产力发挥作用,生产出商品或服务,然后在市场上出售。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,劳动者用自己的生产资料和劳动进行生产,商品价值 W = c + v + m,其中 c 是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,v + m 是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。由于劳动者既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,v 和 m 都归他本人所有,因此他的收入是 v + m 的总和,而不仅仅是劳动力价值(v)。这正是“经营所得”与“劳务报酬”在理论上的根本区别:经营所得包含了劳动者自己创造的剩余价值,而劳务报酬只是劳动力价值。马克思在分析小生产时指出:“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,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。……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。”[3] 在个人经营性劳务中,尽管生产资料可能规模不大,但劳动者确实占有或控制着完成劳务所必需的条件,其劳动直接为自己的利益服务,而非出卖给他人。如果个体经营者雇佣了帮工或助手,那么他的收入中除了自己劳动创造的价值外,还包含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。此时,他就从简单商品生产者转化为小资本家。马克思在讨论协作和工场手工业时指出,当资本家购买多个劳动力并组织生产时,这些劳动力的结合创造出一种新的生产力,而这种生产力“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”。[4] 因此,当个人经营者雇佣他人劳动时,其收入性质发生了变化,其中包含了对他人剩余劳动的占有。四、模糊地带与个人品牌作为无形生产资料在当代经济中,传统的物质生产资料(工具、设备、厂房、原材料)的重要性有所变化,个人品牌、粉丝关系、数据资产、网络流量等无形要素在生产中的作用日益突出。这给个人劳务所得与个人经营性劳务的区分带来了新的困难。马克思的分析框架建立在物质生产资料占有的基础上。但在平台经济和“个人品牌”经济中,一个网络主播的“生产资料”是什么?直播设备价值有限;团队雇佣构成组织化生产;但核心的粉丝基础和流量,究竟是个人影响力的延伸,还是可以独立于个人存在的“无形生产资料”?当一个主播拥有数百人的团队、完整的供应链管理和庞大的选品体系时,他显然不再是一个单纯“出卖劳动力”的人。他组织生产、雇佣劳动、承担库存和退货风险。尽管其企业离开他本人可能难以运转,但这与“个人劳动直接变现”已有本质区别。餐厅老板的收入被认定为经营所得,尽管其厨艺也是核心竞争力;诊所医生的收入被认定为经营所得,尽管其医术也是核心竞争力。那么,为什么个人影响力就不能被承认为一种经营要素?从政治经济学角度看,问题在于:个人品牌等无形要素是否构成生产资料,取决于它是否与一定的物质条件和他人劳动相结合,形成独立于个人的经营体系。 如果个人仅凭自身技能直接为他人服务,不组织生产要素,不承担经营风险,那么即使有粉丝,其收入仍属于劳动力价值。但如果个人将自身影响力转化为组织化生产的基础,雇佣劳动、投入资本、承担风险,那么其活动就具有了经营性质。这一判断标准并不取决于形式上的登记或合同名称,而取决于劳动是否真正与一定的生产资料体系相结合,是否形成独立于个人的经济实体。当然,这一标准在现实中存在模糊地带。一个人可以既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,又组织他人的劳动;既是劳动力商品,又是小资本所有者。这种复合形态是当代经济的常态,理论分析应当承认其复杂性,而不是强行二选一。五、结论个人劳务所得与个人经营性劳务的区分,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,本质上是劳动是否被商品化、劳动力是否作为商品出卖、劳动作为谁的生产力发挥作用的问题。个人劳务所得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或价格,反映的是雇佣劳动关系。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,不承担经营风险,其活劳动并入购买者的生产过程,成为购买者支配下的生产力,收入仅够维持劳动力再生产。个人经营性劳务是商品生产者或小资本经营者的收入,反映的是简单商品生产或小规模资本主义生产关系。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,自主经营,其劳动直接作为自己的生产力发挥作用,收入是商品价值的实现,可能包含自己创造的剩余价值,也可能包含剥削他人的剩余价值。在当代经济条件下,生产资料的存在形态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。个人品牌、数据资产等无形要素的兴起,使传统的“占有生产资料”标准面临挑战。但无论如何变化,判断的根本标准仍然是:劳动力是否作为商品被出卖?劳动作为谁的生产力发挥作用? 如果劳动被商品化,劳动力成为他人资本的可变部分,那么收入就是劳动力价值;如果劳动直接作为劳动者自己的生产力,与一定的生产资料体系相结合,那么收入就是经营成果。这一区分不仅具有理论意义,也为我们理解当代劳动关系和收入形态的复杂性提供了基本坐标。参考文献[1] 马克思:《资本论》第一卷,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,第195页。(“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。”)[2] 马克思:《资本论》第一卷,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,第195-197页。(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条件:人身自由和一无所有。)[3] 马克思:《资本论》第一卷,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,第872页。(“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……”)[4] 马克思:《资本论》第一卷,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,第377-382页。(协作产生的生产力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。)[5] 马克思:《雇佣劳动与资本》,载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》第一卷,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,第326-355页。(关于劳动力商品和工资的本质。)[6] 马克思:《哥达纲领批判》,载《马克思恩格斯选集》第三卷,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,第356-374页。(关于劳动与生产资料结合方式对分配关系的决定作用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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